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批企业)的通知
冀环科教函〔2020〕809号
为扎实做好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对各市上报的2020年全省**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有序推进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批企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结合全省对大气、水、土等方面明确的生态环境治理重点任务和地方生态环境治理重点,以我省对电镀、重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印染、造纸、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农副食品加工、有色金属采选、能源、建材11个行业提出的清洁生产审核要求为主要目标,扎实开展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批企业)。同时,对属于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白洋淀流域、渤海湾、张家口冬奥赛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未在园区的企业,按照当地环境管理要求从严执行,实施清洁化改造。
二、审核目标
(一)11个重点行业
1.电镀企业:按照《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
2.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铅锌(再生铅)冶炼、铅锌(粗铅)冶炼、铅锌(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冶炼、铅锌(铅电解)冶炼、锌冶炼(不含再生锌)生产企业、铁合金(电解锰)冶炼、镁冶炼分别按照《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清洁生产标准 粗铅冶炼业》、《清洁生产标准 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清洁生产标准 铅电解业》、《锌冶炼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电解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涉气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3.铅蓄电池制造企业:按照《电池行业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气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4.制革企业(涉皮革鞣制工段的企业):按照《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5.印染行业:按照《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6.造纸行业:按照《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按照《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精对苯二甲酸PTA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有机磷农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肥料制造业(磷肥)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黄磷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活性染料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环氧树脂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硫酸锌行业清洁生产指标评价体系》、《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电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铬盐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丁二醇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机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8.农副食品加工业:按照《清洁生产标准 食用植物油工业(豆油和豆粕)》、《清洁生产标准 淀粉工业》、《制糖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9.有色金属采选:按照《黄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铅锌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10.能源行业:按照《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指标评价体系》、《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沥青)》、《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11.建材行业:按照《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平板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或相关行业规范条件等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并达到“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气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的目标。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二)其他行业
11个重点行业以外的企业,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水、涉气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标准的,参照相关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一)任务分工
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批企业共计374家,名单见附件1)由省厅统一组织,依托“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2)有序推进,由企业所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分别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工负责,其中,省厅按照企业规模较大、生产工艺流程较全、污染污产生量较大等原则,选择80家企业作为省级承担任务;其余企业由市级负责(分工见附件1)。
(二)时间步骤
1.企业名单公布。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企业名单;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企业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自企业名单公布后10日内通过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下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模板见附件3),加盖部门公章后书面通知企业。
2.制定审核方案,组织评估。企业要于10月3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制定,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评估申请,负责组织审核评估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12月2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各市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方案评估情况的汇总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3.方案实施,组织验收。企业于2021年5月15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审核验收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021年6月15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4.做好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企业实施的无低费、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组织评估、验收结果等进行总结,于2021年6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市生态环境局和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要站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把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专责此项工作,细化措施、务求实效。
2.严格管理,督导问效。各地按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严格清洁生产全过程管理,按照时间步骤和任务节点,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实推快进。省生态环境厅适时通过考核、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各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确保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3.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任务。
4.实施惩戒,扩大成果。省生态环境厅将企业的对标情况、审核结果分别移交排污许可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纳入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事项”,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对于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规定为企业提供审核服务的,依法采取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5.加强宣传,形成自觉。2020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批企业)目标任务下达后,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及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讲政策、传要求、明责任、指方向,形成企业积*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觉悟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力保障工作目标实现。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王贵磊 0311-87908917
冯 锐 0311-89253572 1863116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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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sthjtkxc@163.com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省环科院1108室(冯锐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