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百检网 2021-11-02

1、适用范围

本制药废水排放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2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的来源及特点

2.1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来源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艺是根据配方,按部就班地进行各种化学反应来完成生产产品的。规模较大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厂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生产不同的产品。一批合成药生产完成后,清洗设备,选用不同的原料,根据不同的配方,就可以生产不同的产品,因此也会产生不同的污染物。在化学合成工艺中,企业往往使用多种优先污染物作为反应和净化的溶剂,包括苯、氯苯、氯仿等。由于合成制药的化学反应过程千差万别,有简有繁,因此,排水点不好统一概括,但是也可以笼统地分为四类:

(1) 母液类,包括各中结晶母液、转相母液、吸附残液等;

(2) 冲洗废水,包括过滤机械、反应容器、催化剂载体、树脂!吸附剂等设备及材料的洗涤水;

(3) 回收残液,包括溶剂回收残液、前提回收残液、副产品回收残液等;

(4) 辅助过程排水及生活污水。

2.2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特点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与发酵类制药废水相比,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产生量小,并且污染物明确,种类也相对较少。其特点如下:

(1)水质成分复杂:医药产品生产流程长、反应复杂、副产物多、反应原料常为溶剂类物质或环状结构的化合物,使废水中的污染物组分繁多复杂,增加了废水的处理难度。

(2)废水中污染物质含量高:制药工业生产过程本身大量使用各种化工原料,但由于多步反应、原料利用率低,大部分随废水排放,往往造成废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居高不下。

(3)COD偏高:在制药工业中,COD在几万、几十万mg/L的废水是经常可以见到的。这是由于原料反应不完全所造成的大量副产物和原料或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人量溶剂介质进入废水体系中所引起的。

(4)有毒有害物质多:制药废水中许多有机污染物对微生物来说是有毒有害的,如卤素化合物、硝基化合物、有机氮化合物、芳香烃类化合物、具有杀菌作用的分散剂或表面活性剂等。

(5)生物难降解物质多:制药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大多属于生物难以降解的物质,如卤素化合物、醚类化合物、硝基化合物、偶氮化合物、硫醚及矾类化合物、某些杂环化合物等。

(6)废水中盐份含量高:废水中过高浓度的盐份对微生物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例如当废水中的氯根离子超过3000mg/L时,一些未经驯化的微生物的活性将受到抑制,COD的去除率将明显下降:当废水中的氯根离子浓度大于8000mg/L,会造成污泥膨胀,水面泛出大量泡沫,微生物相继死亡。

(7)废水色度高:有颜色的废水本身就表明水体中含有特定的污染物质,从感官上使人产生不愉快和厌恶心理。另外,有色废水可以阻截光线在水中的通行,从而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以及抑制由日光催化分解有机物质的自然净化能力。

(8)根据国内相关检测统计数据显示,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的COD浓度范围在423-32140mg/L,大多数企业在15000mg/L以下;BOD浓度范围在300-800mg/L,大多数企业在1000mg/L以下;SS浓度范围在80-2318mg/L,大多数企业在500mg/L以下;NH3-N浓度范围在4.8-1764mg/L 。


3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GB 21904-2008)

(1)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日起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项目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法)

50

3

悬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20(100)

6

氨氮(以N计)

25(20)

7

总氮

35(30)

8

总磷

1.0

9

总有机碳

35(30)

10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11

总铜

0.5


12

挥发酚

0.5

13

硫化物

1.0

14

硝基苯类

2.0

15

苯胺类

2.0

16

二氯甲烷

0.3

17

总锌

0.5

18

总氰化物

0.5

19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1

总镉

0.1

22

六价铬

0.5

23

总砷

0.5

24

总铅

1.0

25

总镍

1.0

*烷基汞检出限:10ng/L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生产企业。


(2)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法)

30

3

悬浮物

10

4

BOD5

1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氨氮(以N计)

5

7

总氮(以N计)

15

8

总磷(以P计)

0.5

9

总有机碳

15

10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11

总铜

0.5

12

挥发酚

0.5

13

硫化物

1.0

14

硝基苯类

2.0

15

苯胺类

1.0

16

二氯甲烷

0.2

17

总锌

0.5

18

总氰化物

不得检出

19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1

六价铬

0.3

22

总镐

0.1

23

总砷

0.3

24

总铅

1.0

25

总镍

1.0

*总氰化物检出限:0.25mg/L。
*烷基汞检出限:10n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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