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提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为此,生态环境部连同多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2021年版本的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具体措施,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企业,*关心的当然还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了哪些内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正文、附表和附录。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鉴定中的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则规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
此次修改中正文部分增加“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修订可以指导危险废物鉴定工作,促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是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
在环境效益方面,修正了有关废物界定不清晰或描述不准确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在社会效益方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废物、铝灰等进行了修订,有效缓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问题,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在经济效益方面,精确表述有关危险废物,避免没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豁免一批危险废物,促进危险废物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
另外,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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