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对以下有以下行为者,处于行政拘留处罚:
**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
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
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的特别关注。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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