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二、危废贮存
1、危险废物贮存间选址要求(来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高水位。
(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大风频的下风向。
2、危废间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
危废间应有完善的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6.3.1防渗要求,防渗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注:存放液体性的危废的危废间库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并与“应急事故水池”联通,作为渗漏液收集装置;存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废间应设置屋面或墙体导出口,危废间气体要有专门的出口,若危废间气体排放量较大、浓度较高或危害较大应同时配置气体处理装置,若是恶臭可设置活性炭装置或UV光解装置;若是酸性气体应配置碱液吸附装置等)
(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大容器的*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4、危险废物堆放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其他堆放要求: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应设置搬运通道、人员运输通道),墙上张贴对应的危废名称。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或围堰)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危废库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5、危废间应配备通讯设备、防爆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结合贮存的危废性质设置洗眼器、灭火沙、灭火器、收集桶、吸收棉、沙土、防爆泵等)。
6、危废场所、危废容器的警示标识、分类标识张贴在醒目位置
三、危废利用、处置、运输
1、按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在符合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回收利用或可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2、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过程应实行联单转移制度。
3、按《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一是收集和转移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二是应将所有运输的危险废物作为危险货物对待,适用和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是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运输资质。
四、环境风险防控
1、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完善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2、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提出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5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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