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信息,规范的营养标签信息宣传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从而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同时,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也能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今天就来讲讲营养标签解读的知识。
一、哪些食品需要标注营养标签?
1、若产品不是预包装产品,则可以不标注;
2、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则可以不标注;
3、若产品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则需要标注;若不是则可以选择在食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食品营养标签,或者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4、若产品属于豁免类别,可以不标注;但属于豁免产品的同时属于特殊情况,则需标注。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比如白酒可以豁免,但若企业自愿标注营养标签时,则可依照GB 28050的规定标注;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比如,当标签中有营养信息时,如"蛋白质≥3.3%",这时需强制标注营养标签。但由于工艺、分类将同类型产品区分成不同规格的产品,比如脱盐乳清粉的D90、D70分级,则不属于营养信息,可以不标注营养标签。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或部分氢化植物油需标注。比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注营养标签,若其配料表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则该产品应当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需要标注。比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注营养标签,但若该食品声称"无糖",则该产品应当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二、营养标签由哪些部分组成?
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1、表头。营养标签应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2、营养成分名称。营养成分应按GB 28050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我国采用1+4,即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为强制标注项目。
当标注更多营养成分时应当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更加醒目,可以使用下列方式:
*增大字号
*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
*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
*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
a.能量。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再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
计算公式为:能量=蛋白质X17 +脂肪X37+碳水化合物X17+乙醇(酒精)X29+有机酸X13+膳食纤维X8(膳食纤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 折算。)
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也就是说当产品仅标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时,能量可以仅需要计算以上三项加和,若营养元素标注了乙醇,则能量计算需再加上乙醇的能量。
b.蛋白质。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基本单位为氨基酸。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或者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c.脂肪。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或总脂肪获得,在营养标签上均标示为“脂肪”即可。
粗脂肪食品中是不溶于水但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
总脂肪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总和获得的脂肪含量。
d.碳水化合物。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另一种算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
加法是以淀粉和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e.钠。食品中的钠指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和。食盐是膳食中钠的主要来源。
f.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但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需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g.营养强化剂。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了按GB 28050中4.1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GB 28050表1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但对其排列顺序不作要求。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 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需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例如碳酸饮料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也可以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当营养标签中标注维生素C时应当根据产品工艺进行判断,若维生素C作为添加剂使用则可以不标注;若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则需要在营养标签中标注出维生素C。
3、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为方便理解,表达单位也可放在营养成分名称后,如:能量(kJ)。
4、 NRV%。“NRV”是“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的简称,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的、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参考标准,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食品时作为营养参考。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营养成分表应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包装的基线是指包装的直线边缘或轴线,或者是产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线。在保证营养成分表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边与基线垂直即可。
营养标签应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但当包装的总面积小于100 cm2的食品时,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的形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标示。根据包装特点,营养成分从左到右横向排开,或者自上而下排开,例如:营养成分/100g:能量××kJ,蛋白质××g,脂肪××g,碳水化合物××g,钠××mg。
营养成分表各项内容应使用中文标示,若同时标示英文,需与中文相对应。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可根据版面设计对字体进行调整,以不影响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
三、营养成分表中的数据从哪里来?
1、含量。
数据来源
a.直接检测:检测办法可依据国家标准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 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它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b.间接计算: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数据、企业产品生产研发中积累的数据,也可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主要有:
①《中国食物成分表》**册和第二册;
②如《中国食物成分表》未包括相关内容,还可参考以下资料:美国农业部《USDA National Nutrient Database for Standard Reference》、英国食物标准局和食物研究所《McCance and Widdowson’s the Composition of Foods》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数据库资料。
数据修约。含量的修约间隔标准GB 28050中表1的规定。即修约间隔为“1”时,则数据取整数;修约间隔为“0.1”时,则数据保留一位小数;修约间隔为“0.01”时,则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数据修约可按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建议采用四舍五入法。
允许误差。当营养元素含量实际检测数据与标签标注数据出现偏差时,可依照营养元素所允许的误差范围进行判定。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食品中的维生素A 和维生素D允许误差范围为80%~180 %标示值;其他营养成分允许误差范围为≥80%。
例如某产品营养标签标注钠含量为100毫克,实际检测数据为110毫克,因钠允许误差为≤120%标示值,所以该产品符合GB 28050;若检测数据为130毫克,检测值大于120毫克,则不符合GB 28050规定。
2、NRV%
计算公式:NRV%=X/NRV*****。计算公式中“X”代表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NRV”代表为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
NRV修约间隔为0.1,即保留一位小数。
NRV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如计算结果<0.5%,标示为“0%”,计算结果≥0.5%但<1%,则标示为1%。
四、如何确定功能声称及用语?
1、声称条件。以蛋白质功能声称为例,应先满足蛋白质的营养声称要求,即满足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条件之一,才能进行蛋白质的功能声称,如含量声称的条件:含量≥6g/100g 或≥3g/100mL或≥3g/420kJ;比较声称的条件:与参考食品相比,蛋白质含量增加或减少25%以上。
2、声称用语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应严格遵照GB 28050标准中附录D的声称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
3、标示位置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标示位置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结尾:
1、食品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采用“加贴”等方式标注营养标签,但要符合我国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2、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可以采取“加贴”措施进行改正。
附:豁免产品类别明细
1、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2、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
3、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两者满足其一即可),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4、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
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果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
5、现制现售的食品
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6、包装的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
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7、每日食用量≤10 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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