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清洁生产审核重视程度在逐渐增强,对于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但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有一些企业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要进行清洁生产,也就是国家强制性执行。那么,哪些企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呢?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修订)中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另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还必要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同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除非涉及商业秘密,则可以例外。
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有需要,还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而费用无需被评估验收企业支持,可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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