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以及生活的过程中提取所需目的成分之后,所丢失的固态或泥浆状的物质。
危险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废物,或根据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覆盖范围上是有部分重叠,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一些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界限较模糊,我们应该如何分辨呢?
1、中药残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在《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中,中药残渣属于该目录中的第15类废物。所以中药残渣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
但需要指出,原料药在提纯或者化学反应中会产生废母液、蒸馏残液或者反应残余物,这些是属于危险废物。
2、冶炼副产物铝灰。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通则》(GB34330-2017)第五部分,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可以当做生产原料直接放回熔炉进行工业生产,所以铝灰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3、废灯管和废电池。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我们常用的1号、5号、7号干电池,一般属于锌锰电池,基本不含铅汞等重金属或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可纳入豁免管理范围。但除此之外,类似铅酸蓄电池之类,都是属于危险废物。
4、含油废织物、衣物、手套、棉纱等。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虽然是危险废物,但可以纳入豁免管理范围。但若是企业将含有非矿物油的纺织品丢入生活垃圾中,是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5、报废汽车、电瓶车。车子本身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通过拆解,部分零件属于危险废物。比如:废电瓶、废机油、废弃尾气净化催化剂、含有手套或织物等、废机油桶、废线路板、安全气囊等。
6、垃圾焚烧后的灰。属于危险废物,但如果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 条要求或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可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7、电石渣、脱硫剂、脱硫石膏。根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3项,电石渣属于固体废物。而普通烟气脱硫剂与脱硫石膏*后成分主要为硫酸钙,也属于固体废物。但如果脱硫剂和脱硫石膏混入其他危险废物,那也应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8、病死的动物尸体。根据《动物防疫法》,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病死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后,一般认为是固体废物,而不是危险废物。
9、煤制气产生的煤焦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水煤气发生器和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
10、废弃的锂电池。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气锂电池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锂离子电池危害较小,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收集贮存即可。
11、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此类废物常常因为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而列入危险废物范畴。但判定方法需要专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12、医疗污水中的污泥。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属于感染性废物,所以这类废物绝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
这些是在明确成分的情况下可以作出简单判断,但真正操作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严谨的实验和专家的反复确认才能确定其类别。百检网拥有CMA、CNAS资质认证,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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