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在火灾中,建筑耐火构配件起着阻止火势蔓延扩大、延长支撑时间的作用,它们的耐火性能直接决定着建筑物在火灾中的失稳和倒塌的时间。影响建筑构配件耐火性能的因素较多,主要有材料本身的属性、构配件的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等。
防火墙: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限不应低于4.00h;
柱: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屋顶承重构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限不应低于1.00h;
非承重外墙: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限不限;
房间隔墙: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限应提高0.25h;
楼板: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限不应低于0.75h;
屋面板: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其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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