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了2019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食品、药品等作为重点领域。共抽调36名行政监管人员和24名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组成 12个联合检查组,对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的 67家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了现场监督检查,其中,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10家、环境监测机构10家、食品检验机构10家、药品检验机构10家、建筑工程质量机构5家、中介服务机构7家、其他类检验检测机构15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机构对体系运行理解不到位或缺乏足够的重视,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规范运行。
(二)执行标准不严格。存在检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存在检验项目引用过期标准、超出检验范围,与标准规定项目名称不一致,标准变更不及时等情况。
(三)设施设备管理不规范。仪器设备不能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时的状态;仪器设备的使用不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不详;检测设备未按期检定/校准,存在超检定/校准期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标准安装,使用环境不符合要求。
(四)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不规范。检测报告中使用的 CMA 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原始记录信息不全,填写不规范,个别机构原始记录中缺少设备信息、检测依据信息及检测人员信息等。
(五)人员素质和责任意识有待提高。检验检测机构业务培训不到位,检验人员能力不足,影响检验质量。个别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淡薄,疏于管理或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漏签、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等行为。
三、处理结果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相关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
(一)责令改正机构45家。对存在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问题的45家机构,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
(二)责令整改机构6家。对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超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问题的6家机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同时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一步查处。
(三)暂停资质机构2家。对因机构搬迁,已不具备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2家机构,暂停其资质。暂停资质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四)撤销资质机构1家。因存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问题,撤销盘锦泰和安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062111L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