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等27大类食品73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相关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19批次样品不合格,718批次样品合格。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详见附件1)
(一)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幸福水业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湖南省洪江市鸿源天然山泉水限公司生产的雪峰山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晓晓水业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洪江市稻峰清泉水厂生产的稻峰清泉,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怀化市鹤城区圆梦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湖南省洪江市雪浪水厂生产的雪峰水(桶装饮用山泉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怀化市鹤城区圆梦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洪江市老关溪水厂生产的雪峰快乐之源,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标称湖南水庄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水井王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新邵县坪上镇茶花山泉水厂销售的长寿山泉,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 株洲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益阳大森林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绿乡灵洞庭藕粉,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长沙市雨花区欢德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大创食品厂生产的韵味姜,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湖南高桥大市场巧珑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益阳市赫山区辉大食品厂生产的蜂蜜姜,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浏阳市枨冲镇玉明炒货水果店销售的,标称浏阳市古港镇津滋园食品厂生产的五谷杂粮,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标称株洲盛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葵花子,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湘潭市雨湖区鹤岭万顺量贩超市销售的,标称湖北冠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湘潭市雨湖区小娟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湘潭市雨湖区裕隆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精选种子葵(瓜子),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平江盛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平江县阿毛食品厂生产的香辣毛毛鱼,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岳阳市岳阳楼区汴河街特产专店销售的,标称平江县阿毛食品厂生产的香辣毛毛鱼,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岳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鱼山鱼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毛毛鱼,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益阳市赫山区大润惠超市珠波塘店销售的,标称湖南省平江县吴远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红烧蹄筋(挤压糕点),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南县小川贵食品有限公司南华北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沅江市旺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洞庭旺红腐乳,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衡阳市蒸湘区隆升海鲜特色菜商行销售的皮皮虾,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益阳、怀化等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责令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益阳、怀化等市市场监管局应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局报告。
二、合格食品情况(详见附件2)
三、合格保健食品情况(详见附件3)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