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铑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火法及湿法冶炼所制得的铑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8035 贵金属及其合**号表示方法
3.要求
3.1 产品分类
按铑的含量分为3个牌号:SM-Rh99.99、SM-Rh99.95、SM-Rh99.9。
3.2 化学成分
3.2.1 铑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2 铑的含量为****减去表中杂质元素实测总和的余量。
3.3 外观
铑粉为灰色粉末状金属,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及氧化色。
4.试验方法
4.1 铑粉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2 铑粉中外来夹杂物采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铑粉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铑粉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制样,应从该批产品中任取三份占总量1%左右的试料,*少不低于1g,分别混匀后,以四分法缩至试样所需数量。
5.4.2 产品外观质量逐件检验。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批不合格,或重定牌号。
5.5.2 外观质量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批号;
c) 产品净重、毛重;
d) 出厂日期。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 包装
产品装入带有塑料密封盖的塑料瓶中,严密封口,放入箱中进行中包装或外包装。包装单位(g/瓶):1、5、10、25、50、100、250、500、1000。
6.2.2 运输
产品可以采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方式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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