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中规定了钢渣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代号、材料要求、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与防水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道路工程等用的钢渣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1996,eqv ISO 680:1990)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2001,eqv ISO 9597:1989)
GB/T 5483 石膏和硬石膏(GB/T 5483-1996,eqv ISO 1587:1975)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1999,idt ISO 679:1989)
YB/T 022 用于水泥中的钢渣
YB/T 140 水泥用钢渣化学分析方法
JC/T 667 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JC/T 853 硅酸盐水泥熟料
3 定义与代号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和转炉或电炉钢渣(简称钢渣)、适量粒化髙炉矿渣、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钢渣硅酸盐水泥。水泥中的钢渣掺加量(按质量的百分比计)不应少于30%,代号P·SS。
4 材料要求
4.1 钢渣须符合YB/T 022 的规定。
4.2 粒化高炉矿渣须符合GB/T 203 规定。
4.3 石膏须符合GB/T 5483 的规定。
4.4 硅酸盐水泥熟料须符合JC/T 853 的规定且强度不低于42.5MPa。
4.5 助磨剂
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助磨剂须符合JC/T 667 的规定。
5 强度等级
钢渣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32.5、42.5。
6 技术要求
6.1 三化硫
三氧化硫含量不超过4%。
6.2 比表面积
比表面积不小于350m²/kg。
6.3 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不得早于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12h。
6.4 安定性
安定性检验必须合格。用氧化镁含量大于13%的钢渣制成的水泥,经压蒸安定性检验,必须合格。
6.5 强度
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7 试验方法
7.1 三氧化硫含量按GB/T 176 进行。钢渣中氧化镁含量按YB/T 140 的规定进行。
7.2 比表面积的测定方法按GB/T 8074 的规定进行。
7.3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GB/T 1346 的规定进行。
7.4 压蒸安定性按GB/T 750 的规定进行。
7.5 强度按GB/T 17671 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取样及留样
水泥出厂前要按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单位。每一编号数量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
10万t~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 12573 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复验或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
8.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