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牌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和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板钢带、型钢钢棒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9 钢铁及合金 铝含量的测定 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
GB/T 223.1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含量
GB/T 223.1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变色酸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223.1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 钼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 钢铁及合金 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靛酚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40 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S分光光度法
GB/T 223.6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7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次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223.69 钢铁及合金 碳含量的测定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
GB/T 223.7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姜黄素直接光度法测定硼含量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02,eqv ISO 6892:1998)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2007,ISO 1481:2006,MOD)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1999,eqv ISO 7438:1985)
GB/T 247 钢板和钢带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的制备(GB/T 2975-1998,eqv ISO 377: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5313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1985,eqv ISO 7778:1983)
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 17505-1998,eqv ISO 404:1992)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20066-2006,ISO 14284:1996,IDT)
GB/T 20125 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据的判定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热机械轧制 thermomechanical rolling
*终变形在某一温度范围内进行,使材料获得仅仅依靠热处理不能获得的特定性能的轧制工艺。
注1:轧制后如果加热到580℃可能导致材料强度值的降低。如果确实需要加热到580℃以上,则应由供方进行。
注2:热机被轧制交货状态可以包括加速冷却、或加速冷却并回火(包括自回火),但不包括直接淬火或淬火加回火。
3.2 正火轧制 normalizing rolling
*终变形是在某一温度范围内进行,使材料获得与正火后性能相当的轧制工艺。
4 牌号示方法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强度的汉语拼音字母、屈服强度数值、质量等级符号三个部分组成。例如
Q345D。其中:
Q——钢的屈服强度的“屈”字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345——屈服强度数值,单位MPa;
D——质量等级为D级。
当需方要求钢板具有厚度方向性能时,则在上述规定的牌号后加上代表厚度方向(z向)性能级别的符号,例如:Q345Dz15。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2 当需要加入细化晶粒元素时,钢中应至少含有Al、Nb、V、T中的一种。加入的细化晶粒元素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含量。
6.1.3 当采用全铝(Al)含量表示时,A1应不小于0.020%。
6.1.4 钢中氮元素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供方保证,可不进行氮元素含量分析。如果钢中加人Al、Nb、V、Ti等具有固氮作用的合金元素,氮元素含量不作限制,固氮元素含量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6.1.5 各牌号的Cr、Ni、Cu作为残余元素时,其含量各不大于0.30%如供方保证,可不作分析;当需要加人时,其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6.1.6 为改善钢的性能,可加人RE元素时,其加入量按钢水重量的0.02%~0.20%计算。
6.1.7 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各牌号A级钢的C、Si、Mn化学成分可不作交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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