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术语和定义
2.1 罐头食品
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业无菌的罐装食品。
2.2 胖听
由于罐头内微生物活动或化学作用产生气体,形成正压,使一端或两端外凸的现象。
2.3 商业无菌
罐头食品经过适度热杀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
3.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3.5.1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5.2 番茄酱罐头霉菌计数(%视野)≤50,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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