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化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氟化镝,供制取金属镝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B/T 18115.9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镝中镧、铈、镨、钕、钐、铕、钆、铽、钬、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XB/T 606.1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氟量的测定 硝酸钍容量法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议。
3.2 外观
3.2.1 产品为白色粉末。
3.2.2 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稀土氧化物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 14635 的规定进行。
4.2 氟量的分析方法按XB/T 606.1 的规定进行。
4.3 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 18115.9 的规定进行。
4.4 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 12690 的规定进行。
4.5 氧量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6 数值修约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4.7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每件(袋)数取样量不小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量,装入试样袋密封。
5.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桶(箱、盒)外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毛重、净重、出厂日期及“防潮”等标志或字样。产品分装于塑料瓶或双层塑料袋中,每瓶(袋)净重分别为1kg、5kg、10kg、50kg。瓶(袋)置于铁桶(木箱、纸盒)中,每桶(木箱、纸盒)净重分别为20kg、50kg。
6.2 运输、贮存
运输时严防受潮。产品需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本标准编号;
f)检验日期;
g)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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