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精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硫化矿石经浮选所得的铅精矿,供炼铅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8152 铅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262 散装浮选铅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GB 20424—2006 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GB 20664—2006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铅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和四级品。
3.2 化学成分
铅精矿中汞的含量应符合GB 20424—2006 的规定,其余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铅精矿中的金、银为有价元素,应报出分析结果。
3.4 铅精矿中天然放射性的限值应符合GB 20664-2006 的规定。
3.5 铅精矿中的水分(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2%,冬季应不大于8%。
3.6 铅精矿中不应混入外来夹杂物,同批铅精矿应混匀。
4 试验方法
4.1 铅精矿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 14262 的规定进行。
4.2 铅精矿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T 8152 的规定进行。
4.3 铅精矿中天然放射性的测定按GB 20664-2006 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铅精矿运到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或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地点。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5.2 组批
铅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一品级组成。检验批应不大于65t。
5.3 取样和制样
5.3.1散装铅精矿取样方法按GB/T 14262 的规定执行。袋装铅精矿:按10%随机抽取样袋,采用样钎钎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一钎,并保持基本相同的份样量,将所取份样混合均匀;或采用双方约定的其他取样方法。
5.3.2 样品的制备按GB/T 14262 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5.3.3 将所制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为验收分析样,一份为供方样,一份为需方样。供方样或需方样至少应有一份保留备查,样品保存期三个月。供需双方如对交货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样品保存期内提出。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 数字修约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5.4.2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 中的规定进行。
5.4.3 同一车内,发现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或掺杂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不合格。
5.4.4 同一车内,发现不同品级混装或所含金、银等有价元素品位明显不一致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按较低品位作为判定结果。
6 包装、运输和质量预报单
6.1 铅精矿为散装,也可袋装,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
6.2 铅精矿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装完后,应将精矿表面扒平。
6.3 每批铅精矿发运时应附质量预报单,注明:
a) 供方名称;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重量;
e) 车号;
f) 发货日期和发货地点;
g) 本标准编号。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铅精矿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品级;
c)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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