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玻璃纸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商品透明包装玻璃纸,本标准不适用于医药、食品包装用玻璃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50 纸和纸板试样的采取及试样纵横向、正反面的测定(GB/T450-2008,IsO186:2002,MOD)
GB/T451.1 纸和纸板尺寸偏斜度的测定
GB/T451.2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GB/T451.2-2002, eqv Iso536:1995)
GB/T451.3 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GB/T451.3-2002, idt Iso534:1988)
GB/T462 纸、纸板和纸浆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GB/T462-2008;IsO287:1985;ISO638:1978,MOD)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GB/T2679.2-1995 纸和纸板透湿度与折痕透湿度的测定(盘式法)( eqv iso2528:1974)
GB/T10342 纸张的包装和标志
GB/T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GB/T10739-2002, eqv iso187:1990)
GB/T12914 纸和纸板抗张强度的测定(GB/T12914-2008;IsO1924-1:1992,MOD ISO1924-2:1994,MOD)
3 产品分类
3.1 普通玻璃纸分为无色和彩色。
3.2 普通玻璃纸分为卷筒和平板。
3.3 普通玻璃纸分为一等品和合格品
3.4 普通玻璃纸分为防潮和非防潮。
4 要求
4.1 非防潮普通玻璃纸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或合同规定,防潮普通玻璃纸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或合同规定。
普通玻璃纸
表1非防潮普通玻璃纸技术要求
4.2 普通玻璃纸的切边应整齐、纸面应平整,不应有裂口、缺角、实道。
4.3 彩色普通玻璃纸应使用耐酸性染料。每批纸的颜色不应有显著差别,不应有宽度大于1mm的色道子或符合合同规定。
4.4 平板纸规格为1000mm×1150mm,1000mm×1200mm,900mm×1100mm,900mm×500mm或符合合同规定尺寸偏差应不大于+5mm,偏斜度应不超过5mm。
4.5 卷筒普通玻璃纸宽度和直径应符合合同规定,宽度偏差应不大于-3mm。
4.6 卷筒普通玻璃纸每卷断头应不多于2个,机外复卷(或分切)的卷筒普通玻璃纸接头处应用胶带粘接,并在卷筒端部作明显标志或符合合同规定。
4.7 卷筒普通玻璃纸松紧应一致,切边应整齐,不应有裂口、损伤等。卷筒端面锯齿形应不超过士5mm,机外复卷(或分切)普通玻璃纸应不超过士2mm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的采取按GB/T450进行。
5.2 试样的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按GB/T10739进行
5.3 尺寸按GB/T451.1进行测定
5.4 定量按GB/T451.2进行测定。
5.5 厚度横幅差按GB/T451.3进行测定,沿纸幅横向均匀测定5个点,以*大值与*小值之差表示结果。
5.6 抗张强度、伸长率按GB/T12914进行测定,仲裁时按恒速拉伸法进行测定。
5.7 抗粘性按附录A进行测定。
5.8 水分按GB/T462进行测定。
5.9 透湿度按GB/T2679.2-1995进行测定。
5.10 热封强度按附录B进行测定。
5.1.1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以一次交货数量为一批,每批应不多于30t。
6.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每件(卷)纸交货时应附一份合格标识。
6.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按GB/T2828.1规定进行,样本单位为件(卷)。接收质量限(AQL):抗粘性为4.0;定量、厚度横幅差、纵向伸长率、纵向抗张强度、透湿度、热封强度、尺寸偏差、交货水分、外观为6.5。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检验水平为特殊检验水平S-2。其抽样方案见表3。
表3抽样方案
6.4 可接收性的确定:**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样本量。如果**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接收数与**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6.5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或合同进行验收。如对此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在收到货后三个月内通知供方共同取样进行复检。如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应判为批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如不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应判为批不合格,由供方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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