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鞋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颜色的溶剂型和乳化型膏状皮鞋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皮鞋油
以蜡类和(或)聚合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主要用于皮鞋清洁、保养及上光等作用的膏状产品。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4.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4.3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5.1.1 溶剂型皮鞋油
取样品2盒,打开盒盖,揭去铝箔(若有),目测膏体。
5.1.2 乳化型皮鞋油
取样品2支,分别挤出膏体约10mm弃之,再挤出约50mm膏体于滤纸上,观察膏体表面状况,然后将滤纸对折再打开,目测膏体。
5.2 气味
鼻嗅。
5.3 色泽
5.3.1 仪器
a)油墨刮刀;
b)滤纸;
c)天平:精度0.1g
5.3.2 测定步骤
称取样品20g[对于乳化型皮鞋油(软管鞋油)先挤出约10mm弃之]置于滤纸表面,用刮刀将鞋油在滤纸上均匀刮开,目测颜色,与规定的标准色泽对比。
5.4 光泽增加值
5.4.1 仪器
a)60°光泽度计(精度:1光泽单位);
b)标准测试牛皮:黑色磨光牛皮160mm×160mm,光泽值7~20;
c)天平:精度0.1g;
d)圆形海绵擦(除去阀芯);
e)脱脂32支漂白棉布120mm×120mm(4层);
f)打光仪:型号HLG002,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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