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无论是监管人员还是企业都要认真学习,了解*新规定涉及的权利、义务。
新《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的食品抽检复检、异议的规定,供参考!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新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检〔201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
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检工作
复检申请提出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复检申请受理
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复检申请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复检机构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因客观原因7个工作日不能确定复检机构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停止其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并向复检机构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的建议。
确定复检机构后,受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事项告知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确认
初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受理部门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和备份样品的在途安全。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如发现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受理部门。
如发现存在调换样品或人为破坏样品封条、外包装等情形的,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五复检实施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包含其*新版本。
初检机构可以赴复检机构实验室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六复检报告提交与结果通报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受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为*终结论。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报申请人及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复检费用支付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复检机构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应当自做出复检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交纳的复检费用。
(八复检过程监督
受理部门有证据证明复检机构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检验要求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二、异议处理工作
异议申请提出
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异议申请受理
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异议处理申请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异议处理申请,总局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工作。
(三异议审核
对抽样及样品真实性有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核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受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四异议协助审核及通报
异议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时,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异议审核。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复检、异议处理期间风险防控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法定义务,应当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