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15日,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现场会在徐州召开,会议分为现场观摩会和讨论总结会两个阶段进行。据悉,2018年江苏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开展检验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在**阶段现场观摩会,与会人员实地参观了被评价机构代表徐州市质检中心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考察国家网架及钢结构质检中心、省煤炭及煤化工质检中心以及食品、化工、轻工、建工、环境监测、计量检定等重点实验室体系管理运行情况。
徐州市质监局汇报了首批试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情况,介绍信用评价工作的背景依据、组织实施、成效运用以及改进建议;负责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介绍了评审过程、评审内容、评审结果及问题与分析;徐州市质检中心和徐州市疾控中心作为被评价单位代表分别就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作了典型发言;省局认证处调研员汤彪传达了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新要求。
第二阶段讨论总结会,与会代表围绕认证认可工作新环境、新要求和新任务进行了分组讨论,并形成汇总意见建议。江苏省质监局冯新南副局长充分肯定了信用评价工作,并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2018年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开展检验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二是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性,坚持科学公正,提高社会公信力;
三是推进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是发挥认证认可作用,服务质量提升纲要,配合质量区域整治。
据了解,为提升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公信力,深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江苏省质监局出台《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质监规发〔2017〕1号。徐州市质监局2017年组织开展了全市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在检验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前期文审的基础上,组织对41家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核,按照从高到低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综合评判,等级有效期为3年,形成了较为完善体系文件和41份评审报告及一份综合报告。下一步在结果公示完成后,将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外正式公布。质监部门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和管理方式,进一步发挥认证认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检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江苏境内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信用行为的综合评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并对申报AA级检验检测机构组织信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由省质监局受理并处理。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A级及以下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管理、技术能力建设、体系运行、诚信保障和社会责任。
综合评分的具体标准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附件1。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B、C、D五级。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
AA级:信用评分>90 分,信用好;
A级: 80分<信用评分≤90 分,信用较好;
B级: 70分<信用评分≤80 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很差。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动列入。
被列入D级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
未申请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检验检测机构标注为未申请。
第三章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第八条 省质监局主要负责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价办法的制修订,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省质监局成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质监系统内外质量管理、信用评价、行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提供专业咨询。
各市质监局主要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培训评价人员、对评价人员报送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负责评价报告的撰写、评价业务指标的统计、评价档案和评价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所在地的市质监局,同时提交《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书》(附件2。申报材料由各市质监局统一受理审核,其中申报AA级机构的申报资料各市质监局受理后,负责对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 省、市质监局受理机构申请后,应按相应的权限,成立评审组,开展评价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外正式发布公告,并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周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信用等级过程中发现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报;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公告后,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注销其获得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四条 从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提供相关材料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获得相应的信用等级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被评机构的内外部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现有信用等级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程序组织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对评价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检查评价业务开展情况。省质监局对各市质监局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现投诉举报情况,或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后撤销或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和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投标承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信用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省级及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优先安排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和A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抽查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机构的选拔推荐工作中,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高等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江苏省服务业**、服务质量奖工作中,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高等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全省各类政府部门购买检验检测社会服务时,优先推荐信用评价等级A级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