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两人赔偿11万!平度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5月8日讯 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 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却无消费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如何处理?
 
  近日,由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该市首例 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宣判。两名被告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就附带民事部分,公益诉讼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缴纳惩罚性民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并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这是青岛市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3月,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在利用大数据筛查中发现,张某某、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存有可成案的公益诉讼线索。
 
  办案人员进一步审查发现,张某某、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办案人员迅速启动办案程序,并同步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汇报,获得了大力支持。本案经公告程序后,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月30日,该案公开审理。经公益诉讼人释法说理,审判长当庭普法教育,张某某、姚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当庭承认其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表示认罪悔罪,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公益诉讼人充分考虑到张某某、姚某某悔过表现较好,为更好保证社会公益保护,实现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按照罪、刑、责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在法律限度内与两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9200元,姚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0元,两人将在全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该笔赔偿金将暂由法院托管,为潜在的受损消费者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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