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起兮白云飞,草木黄落兮雁南归”。候鸟成群迁徙本是“幸福路”,却遭到致命毒手。尚某等人通过用剧毒 农药“克 百威” 调制毒饵,放鸟鸣声吸引候鸟吃食的方法,一个月内共计捕杀野生鸟类2.4万余只,并将这些用毒饵捕杀的野生鸟类销售给 饭店。
4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对这起毒鸟案向泰州市中级法院分别提起两起民事公益诉讼,对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尚某等13人要求其承担野生鸟类生态资源损失费2170万余元,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尚某等4人要求其承担向所有受害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所有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狩猎者:一月捕杀野生鸟类2.4万余只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是候鸟南北迁徙的要道。2016年10月至11月,正是候鸟南飞越冬的时候,家住连云港的尚某等10人不顾江苏省禁猎期严禁狩猎野生动物的规定,用剧毒农药“克百威”制成毒饵撒在农田里,同时播放录有鸟鸣声的播放器来吸引鸟类,大肆毒杀鸟类。
采用这种方式,尚某等人一个月内共计捕杀云雀、白头鹎、灰喜鹊等野生鸟类24065只。被捕杀的野生鸟类中不仅有国家“三有”(有益、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保护动物,还有红隼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物价部门鉴定,这些鸟类价值700余万元。
尚某等人根据泰州市姜堰区网友杨某的要求,将被毒杀的野生鸟类进行拔毛、分类、装袋,然后销售给杨某夫妇。杨某夫妇则将这些野生鸟类进行再加工后放入冷库,随后销售给江阴市的华某。华某再把野生鸟类销售给无锡、江阴等地饭店做“野味”,共销售得款2250元。后公安机关在杨某夫妇冷库里扣押含剧毒“克百威”的野生鸟类共计23736只,万幸大部分的毒鸟尚未流入市场。
“这些鸟是用药毒死的,肯定有毒,买回去又不能玩,*后肯定是卖给人吃的,这个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尚某在接受讯问时供述。
2016年11月,这起非法狩猎案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发现并立案侦查。根据环资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由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定尚某等人既构成非法狩猎罪,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遂以尚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18年8月,海陵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尚某等13人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1000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专家:野生动物生态资源和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双重受损
在此案刑事部分办理过程中,泰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就予以及时关注。此类案件被告人行为恶劣,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大,而违法成本却*低。尚某等人同时存在非法狩猎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刑事处罚只能认定牵连犯定一重罪。根据相关规定,刑事处罚对所有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仅几万元,然而被捕杀的鸟类价值高达700余万元,更何况还有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责任。
如何认定这些损害呢?2018年8月,带着问题,案件承办人多方联系南京森林警官学院、南京大学等相关领域专家,邀请专家对大量捕杀野生鸟类造成生态环境、生态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等损害进行评估论证,探索修复生态方式。
2018年10月,经过反复论证,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动物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忠秋出具专家意见:大量捕杀野生鸟类,会严重影响野生鸟类的种群及其所在的生态系统功能,会导致野生鸟类种群下降,影响鸟类的虫鼠害防治、种子传播及扩散、植物授粉、抑制杂草生长及扩散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建议对野生鸟类资源损失及生态补偿按猎获物价值3倍进行赔偿,并提出修建鸟类栖息地、设立野生动物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开展生态修复。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范方田博士、泰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所长裴军昌、泰州市农业委员会植保植检站**农艺师王晓兵出具的专家意见证实,“克百威”是一种剧毒农药。如果人食用了残留“克百威”的鸟肉,可能会产生上吐下泻、肌肉麻痹、瞳孔散大、心脏抑制等症状,严重可危及生命。
泰州市检察院认为,专家意见明确了尚某等人的行为对野生动物生态资源和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严重损害。除了追究尚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必须让他们为损害生态资源和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行为买单。
检察官:替鸟儿说话,为消费者维权
鸟儿不会说话,百姓难以维权,检察官作为公益的代表必须出手。
2018年6月,泰州市检察院就该案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在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0天后,公告届满,仍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野生动物生态资源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仍在遭受损害。
经过全面的调查和反复的审查论证,泰州市检察院将非法狩猎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两起案件报请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3月29日,江苏省检察院听取了详细的案件汇报,并对全案进行了细致审查,批复同意泰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月19日,泰州市检察院向泰州市中级法院分别提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民事公益诉讼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承担野生鸟类生态资源损失费、向受害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和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