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管理的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切实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的放心。
具体措施
1、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印发了《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批发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表》,以及《食用农产品经营操作流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农产品贮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批发市场的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查验销售者主体资格。为入场销售者办理经营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名册登记管理。
二是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留存销售者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三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无产地证明或销售凭证、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采取逐车批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入场销售。
四是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与农业部门建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六是指导批发市场建立自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2、推动源头治理,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管理对接。与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深入探索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一是推动规模化生产食用农产品出具合格证。通过执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实现规模化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生产的农产品上市时,普遍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二是严格要求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依法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明材料或者购货凭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入市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日常巡查、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抽检监测,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通报农业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将日常巡查、执法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确保发现不安全食用农产品可以追踪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