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如果你在山东一些城市看到“某某吉祥馄饨”或“吉祥馄饨面”店,它很可能不是经过上海**品牌“吉祥馄饨”同意加盟的正宗“吉祥馄饨”店,因为有人侵犯“吉祥馄饨” 商标专用权,越权开办了大量假“吉祥馄饨”店。经过8年坚持不懈的维权,“吉祥馄饨”品牌创始人和经营者上海世好 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好公司”终于打赢了维权诉讼战,普陀区法院判决被告山东的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世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世好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2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也维持了原判。截至发稿,赔偿款等已到原告世好公司账上。据介绍,现行法律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上限为300万元,而“吉祥馄饨”商标侵权的赔偿突破性地达到320万元,法院充分考虑到了该案中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伤害。
近日,世好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这起商标侵权案的来龙去脉。
馄饨香引发商机
自1999年人民路上诞生了**家“吉祥馄饨”铺起,经过近20年的发展,“吉祥馄饨”全国连锁门店已逾2000家,覆盖十余省份,40多个城市。2003年,山东青岛远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远见公司”与世好公司陆续签订7份《吉祥馄饨区域特许合同》,由世好公司以区域特许的形式,授权远见公司在山东省10个城市范围内使用“吉祥馄饨”及相关标识,开设“吉祥馄饨”特许加盟店。
2010年初,远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世好公司提议,希望能更换另一家其担任法人的公司(青岛恒安远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安公司”作为《吉祥馄饨区域特许合同》的履约主体。之后,远见公司、恒安公司与世好公司于同年7月28日签订三方协议,将世好公司授予远见公司的区域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恒安公司。
违反合约擅自开店
然而,恒安公司擅自在世好公司授权的10个城市之外开设“吉祥馄饨”门店。远见公司的关联公司(青岛惠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惠美公司”未经世好公司同意,擅自开办了“吉祥馄饨”网站,严重干扰世好公司对“吉祥馄饨”品牌的正常管理。该网站还将其展示的“吉祥馄饨”标识,统一改成了“吉祥馄饨·面”,进一步推广仿冒品牌“吉祥馄饨·面”。
2011年9月7日,世好公司发函解除与恒安公司之间的《吉祥馄饨区域特许合同》,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吉祥馄饨·面”反而不断扩张,世好公司无奈踏上维权路。
再次起诉侵权行为
2012年1月,世好公司将恒安公司4名股东及远见公司诉至黄浦区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世好公司与恒安公司之间的《吉祥馄饨区域特许合同》于2011年9月7日解除;恒安公司的4名股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世好公司人民币70余万元;远见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5月,市二中院驳回远见公司等的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世好公司针对其他几个合同地区也同时发起了诉讼,法院均支持了世好公司的诉请。
但“吉祥馄饨·面”的仿冒侵权并未停止,恒安公司在注销前,就派出一名股东新设一家公司,由该公司出面与“吉祥馄饨·面”的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远见公司则利用其名下的“小胖子”图形商标,以模仿世好公司的“馄饨宝宝”图形和“吉祥馄饨”文字相结合的店铺门头设计。此外,远见公司将网站的备案主体变更为其关联公司青岛惠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惠美公司”,由惠美公司负责该网站的对外推广宣传。3家公司联手在全国开设了千余家“吉祥馄饨·面”门店,其店招中突出使用的“吉祥”字体与世好的“吉祥”祥云字样如出一辙。世好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普陀区法院起诉上述3家公司。
判决立即停止侵权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世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吉祥馄饨·面”官网及官方微博上,共同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世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20万元。
律师点评
提高侵权成本是当务之急
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钧认为,普陀区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将“吉祥馄饨”商标侵权的赔偿款,突破性地达到了320万元,超过了这类案件赔偿款300万元的上限。
赔偿额虽高,却远不及维权的成本。侵权行为对品牌方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难以弥补的。事实上,“吉祥馄饨”的遭遇并非特例,像“鲍师傅”、“喜茶”等网红店,由于山寨数量远远超过正宗门店,消费者早已分不清真假。因此,如何真正保护诚实经营的品牌,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是当务之急,需要有关方面认真思考,切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