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食品不合格 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2018年4月30日,吉某在盐城市亭湖区某大酒店举办九桌宴席,总计支付餐费9000元。宴席结束后不久,赴宴人员中便有多人出现轻重不等的腹泻、呕吐等症状,事发后还有多人至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 急性肠胃炎。同年5月3日,亭湖区市场 监督 管理局对涉事酒店进行 检查后认为:“不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立即停止 食品经营活动。”在检查中,还发现涉事酒店未对案发当天的宴席保留菜肴样品。后因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7月3日,吉某将涉事酒店诉至亭湖区法院,要求返还餐费并支付十倍赔偿。
 
  亭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酒店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被告酒店返还餐费9000元并赔偿90000元。
 
  【法官点评】我国《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酒店提供的食品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实际造成多名就餐人员身体损害,除应当返还餐费外,还应当按照餐费十倍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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