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安市消费维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百检网 2021-11-15
   15日,西安市市场 监督 管理局发布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经营者能够从中汲取教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 西安莲湖生殖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法律禁止的医疗广告案
 
  2018年1月,原西安市工商局莲湖分局接到举报,及时对西安莲湖生殖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其官网宣传疾病诊疗效果,违法使用患者、医生的名义和形象,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医院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杨震通过虚假“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案
 
  2018年5月,一位消费者在某超市购物后被抽奖活动所吸引,购买金镶玉首饰1件,其后感觉被骗遂向工商部门举报。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西安市碑林区玉珑轩工艺品店业主杨震通过虚假“有奖销售”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原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部门联动查处“8·02”无证经营药械系列案
 
  2018年原西安市食药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打击无证经营药械专项行动中,通过梳理线索和暗访摸排,于2018年7月底发现我市两家物流公司两处院落隐藏多个疑似无证经营药械黑窝点。2018年8月2日至3日凌晨,市食药监局联合新城、灞桥两个区食药监局,会同公安新城分局,连续作战一举破获“8·02”无证经营药械系列案件。打掉无证经营药械黑窝点10个,查获成药、医疗器械2681个品种,268559盒(瓶、袋;中药饮片91 个品种,1049.2公斤。现场抓获涉案嫌疑人8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继续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4:刘春梅销售假药“资格罚”案
 
  2018年11月,原西安市食药监局接到原陕西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函告,西安市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办理的“9·16刘春梅销售假药案”已由陕西省**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认定当事人刘春梅身为陕西百家药厨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并仍然通过零售企业销售假冒中药饮片4734273.4元,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对涉及的责任人进行“资格罚”。原市食药监局根据当事人刘春梅被法院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决定对其处以禁止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禁业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处罚。本案是我市乃至我省查处的**起对个人进行“资格罚”的案件,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药品市场的进一步净化。
 
   案例5:梁鹏坤等人通过网络跨省非法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保健食品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原西安市食药监局食品稽查分局与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密切合作,发挥办案智慧,克服种种困难,利用现代化科技侦查手段,成功破获了梁鹏坤等人通过网络跨省非法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保健食品案。办案人员共捣毁生产、经营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获同仁肾宝、虫草强肾王等保健食品5596瓶,药品1372瓶,用于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原料四箱,无名软胶囊17箱,已添加了西地那非用于填充胶囊的粉末30麻袋,100余包各种颜色的空胶囊壳,10箱塑料瓶,5台胶囊填充机。因该案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共刑拘5人,批捕3人,起诉3人。
 
   案例6:白酒加工黑作坊涉嫌无证生产加工白酒案
 
  2018年10月,原长安区食品药监局执法人员会同民警对辖区秦赵村民房可疑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一个未办理任何证照、涉嫌无证生产加工假冒白酒的作坊。有工人于某在场,未见其负责人。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白酒加工工具5件,空塑料桶4个,盛有散装劣质白酒的塑料桶1个,以及大量知名品牌名酒的空瓶及包装。因案值较大涉嫌犯罪,此案线索已移交公安长安分局深入调查,目前已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执行逮捕。
 
   案例7:西安市双生华丽食品商行销售食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8年,西安市双生华丽食品商行从生产厂家直接购进100袋上诚嘟牌Q弹牛筋进行销售,外包装一面标示相对食品名较小、不同颜色的“素食”字样,而在另一面标示“Q弹牛筋”(其他食品。涉案食品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原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该商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和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西安惠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虚假维保电梯案
 
  2018年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电梯维保单位西安惠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28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负责维护的某用户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却填写了虚假的维保记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危害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虚假维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张晓宁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电子秤收购小麦案
 
  2018年6月,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稽查队接群众电话投诉,称张晓宁在蓝田县汤峪镇肖坡村收购小麦,使用的磅秤计量有问题。经查,2018年6月14日10时张晓宁与司机胡某驾驶货车使用TCS电子秤收购小麦,现场拆开后发现该电子秤内加装了一个电路板,使称重数量可通过遥控变化,破坏了该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现场货车所拉小麦重量合计为9600千克。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张晓宁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TCS电子秤1台,处以罚款7000元。消费者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现有此类计量器具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0 :张记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案
 
  2018年3月,原西安市质监局经开分局对位于凤城六路紫葵易购生鲜电商创业园市场内编号为5-4的张记水产店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办案现场确认,该店经营者张小卫在销售水产时,用于称重结算的铭牌显示为西安康达衡器监制、编号为1500309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00000940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用手按不同的单价键,可显示包括正常质量在内的7个不同的称重数,以欺骗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法部门遂依法作出没收其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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