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宣判

百检网 2021-11-15
  12月20日,荔波县法院开庭审理同时通过科技法庭对外直播被告人黄某荣、张某武犯生产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该案系黔南州法院审理的首例 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2018年1月末,被告人黄某荣来荔波县朝阳镇洪江村了解当地蕨菜生长情况后,委托当地村民张某武收购蕨菜,同年3月初提供了4万元收购资金。为延长蕨菜保鲜期,被告人黄某荣还提供了700斤硫磺,并传授了硫磺熏制生鲜蕨菜方法。当被告人张某武大量收购新鲜蕨菜后利用硫磺熏制,至3月9日被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并查扣时,已熏制生鲜蕨菜共计7540公斤。经检测,该批熏制的蕨菜二氧化硫严重超标,并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8年11月19日荔波县检察院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查扣蕨菜处置费用4000元。荔波县法院受理后,引起高度重视,当即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却无相关组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遂依法对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
 
  荔波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出硫磺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滥用,形成足以导致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态势,对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荔波县法院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非法熏制的蕨菜尚未流入市场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张某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非法熏制的蕨菜处置费用四千元。
 
  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避免因不法食品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秩序。同时,警示相关行业者,要引以为戒,不可心存侥幸,为了利益却将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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