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营养强化剂不合规 食品企业被判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食品生产企业因生产 食品添加剂不合规被告一案。
 
  今年3月,市民刘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蛋白粉9盒,收到产品后发现配料中含有花生四烯酸、二十二碳六烯酸并且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表明含量,属于超范围使用 营养强化剂,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随后诉之法院,请求判令 食品销售企业返回购物款,食品生产企业按价款十倍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涉案固体饮料产品中添加二十二碳六烯酸、花生四烯酸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是否属于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两被告抗辩该两种成分系作为食品原料进行添加,没有违反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中,将二十二碳六烯酸、花生四烯酸标注在营养成分表,且该两种成分所标示的名称,是《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所规定的名称,可以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对该两种成分的定位是营 养强化剂。本案中,涉案产品系固体饮料,不属于规定的添加范围之内,因此,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所添加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食品销售企业返回购物款,食品生产企业按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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