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店生意不好,从常德来长沙开店的两口子听人说“ 罂粟壳”可以提鲜,就把罂粟壳加入了高汤中……18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王某、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 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因本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要求两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彭某某(两人系夫妻在长沙市高新区某小区经营粉店。因生意不景气,为改善生意,被告人王某提议往米粉中添加“罂粟壳”,被告人彭某某予以同意。2017年1月、10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购得合计约人民币250元的“罂粟壳”。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彭某某多次将所购“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2018年1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人经营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的香料约70克。经检验,现场抽样的前述香料、汤底均检出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质。当天查获的含有罂粟壳的香料包已使用三天,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元。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受调查,后在该局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随后,其带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彭某某经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经营证的粉店,并在其对外销售的粉、面、馄饨等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鉴于二人在销售的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添加少量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未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情节,二人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岳麓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诉请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