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为重灾区。
2/3不合格食品为食用农产品
不合格食品中,有14批次为食用农产品,占所有不合格食品的三分之二。
其中,6批次蔬菜检出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违规添加禁用物质各占3批次。
农药残留超标的3批次样品分别为:兴隆台区李秀英蔬菜摊床、兴隆台区刘洪旗蔬菜摊床销售的芹菜检出毒死蜱超标,检出值分别为0.15mg/kg、0.6mg/kg;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销售的小白菜检出氟虫腈超标,检出值为0.0542mg/kg。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氟虫腈在小白菜中的*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违规添加禁用物质的样品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新区东城分公司销售的笨黄豆芽、笨绿豆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销售的出芽豆籽。3批次样品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另外,还有8批次为鱼类、贝类,不合格项目涉及重金属、兽药残留超标等。
其中,兴隆台区张建海鲜摊床销售的小红贝、兴隆台区张建海鲜摊床销售的夏夷贝、兴隆台区东哥海鲜店销售的带鱼;盘锦市兴隆台区晓宁海鲜贝类批发行系销售的扇贝、盘锦市兴隆台区王强海鲜批发店销售的夏夷贝检出镉超标。
镉是水产制品中*常见的污染重金属元素之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镉在双壳类鲜、冻水产动物中的限量应不超过2.0mg/kg;在鱼类中的限量应不超过0.2mg/kg。
其余3批次产品为:盘锦市兴隆台区佳泓水产品商店、盘锦市兴隆台区艳华水产摊床销售的泥鳅鱼检出恩诺沙星超标;辽宁新隆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抚顺站前分公司销售的鲜海鲈检出氧氟沙星。
5批次饮料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的5批次饮料样品中,有3批次检出微生物菌群超标。标称凌源市晟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凌汁源蜜桃水(蜜桃果味饮料检出菌落总数超标;标称凌源市皓月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葡萄糖汽水(白葡萄味、黑加仑味果味汽水检出酵母超标。
按照《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果味饮料中菌落总数应满足的条件为菌落总数n=5,c=2,m=100,M=10000CFU/mL,汽水中酵母应满足的条件为≤20CFU/mL。
还有2批次产品为:标称锦州龙川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检出界限指标-锶不符合标准;标称辽宁缘泉饮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喀左县大城子镇朱清文吉运泉水站销售的包装饮用水检出亚硝酸盐超标。
依据《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中锶的指标应≥0.20 mg/L,而该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中锶检出值为<0.05mg/L。另外,《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亚硝酸盐应≤0.005mg/L,但不合格包装饮用水中亚硝酸盐检出值达标0.028mg/L。
此外,还有2批次甘草杏检出二氧化硫残留、菌落总数超标。为标称镇原县西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朝阳市豪德广场玖捌食品销售中心销售的西街甘草杏、甘草杏肉。其中,西街甘草杏检出上述两项均超标,甘草杏肉检出二氧化硫残留超标。
对本次公布的不合格样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
相关报道: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8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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