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专利技术。
实际上,南边的汕头露露和北边的承德露露都是当年露露集团成立的分公司。后来,随着几家公司的业务发展,结构调整,“露露”这块金字招牌在几家之间经历了不少转让和合作,错综复杂的变动之后,就出现了纠纷。那么,纠纷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南北露露”之间的分歧将*终走向何处?
原露露集团,现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是河北承德当地的一家国营企业,生产和销售杏仁露植物蛋白质饮料,拥有“露露”饮料相关商标。它先后成立了两家子公司,即大打“商标战”的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
早在1993年,销售重地在北方市场的原露露集团,为了开辟南方市场,决定与香港飞达企业合资成立汕头露露,双方各自持股51%和49%。
1994年,原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又成立了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原露露集团将汕头露露51%股权作为优质资产注入其中,汕头露露转变为承德露露的子公司。
2001年,因为汕头露露业绩长期亏损,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又将持有汕头露露股权剥回给原露露集团。
2002年,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先后于汕头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对一系列后续问题作了相关约定和安排。正是这一系列的协议,成为引发今天“南北露露”纠纷的导火索。
2006年,承德露露以3.01亿元的价格买断了原露露集团持有的商标、专利、域名及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并于2008年3月10日完成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成为“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的合法持有人。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刘春泉律师表示,承德露露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商标时候,应该有尽职调查,弄清楚商标具体的授权许可情况。
目前外界并不能看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全文,有媒体报道,《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规定汕头露露公司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汕头露露负责在中国南方八省生产和销售马口铁三片罐装型“露露”牌系列饮料、**生产和销售“露露”牌复合纸软包装饮料产品,供应全国市场,并可利用承德露露在北方的销售渠道和优势加强该产品在中国北方市场的销售。而承德露露则负责其余北方省份的铁罐露露生产与销售。
汕头露露方面表示:四方签署《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过程,是在露露集团这个“父亲”的主持下,“大儿子”汕头露露和“二儿子”承德露露共同进行南北市场、利乐包装产品划分的“分家”。
承德露露在8月10日对外披露的反诉公告中,确认了上述备忘录文件的存在。但是,承德露露并不认同备忘录的签署程序。承德露露表示,汕头露露提起诉讼,是为达到使两份备忘录合法化、妄图长期非法使用公司无形资产的目的。这两份备忘录的签署,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且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多项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以及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
这两份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成为“南北露露”争端的焦点和根源。目前,汕头露露向法院起诉承德露露,要求其履行这两份文件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案件将于2018年9月18日开庭。刘春泉认为,这起案例再次提醒: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的独立性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上市公司没有独立性,比如专利和知识产权受控于母公司,那么难免出现上述情况。他说,现在大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不独立的情况很多见,很多公司的知识产权都是控制在母公司手中。这样一来,上市公司自己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其商标要受母公司的许可,专利也要受母公司的许可。一旦大股东卖掉股权,可能就会产生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