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用了5个“最” 福建宁德一小吃店被罚7万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市场 监管部门查处一起违反《 广告法》案件。宁德市蕉城区某 小吃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语言的宣传广告,光“*”字就用了5次。宁德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予以7万元罚款的处罚。
 
  据了解,今年5月16日,宁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宁德市蕉城区某小吃店从5月14日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内容主要有“数万宁德人夜宵**的地方,新颖创意,*正宗,*IN福鼎味,菜品美味多样,样样下酒,酒足饭饱,宁德夜宵*佳好去处,吃*正宗的福鼎小吃,还有*新菜品……”等。
 
  经调查,4月份,该小吃店委托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红包1000个,红包金额1.88-2.88元,*高888元。消费者来店消费几个人,服务员就送上几个红包。消费者刮红包会出现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后,再将上述广告转发朋友圈才能领取红包。该小吃店发布广告使用“*正宗,*IN福鼎味、*佳、*新”等***用语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佳‘等用语,属于发布含有**化用语的广告”。
 
  宁德市工商局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记者,在广告中使用**化用语,不仅误导消费者,不当刺激消费心理,造成乱象,而且贬低同行,属于不正当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应当予以惩戒。另外,并不是任何使用“**化用语”的情况都会被认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化用语”在以下4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合法使用: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大户型、*小尺码、*新产品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诚信至上”“追求**安全”等;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高法院、超级联赛等;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化用语如**、首映、首播、**、**、**、*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化用语如**代理、**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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