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7月25日,安徽省 食药监局发布*新一期 食品安全 抽检信息,通报了16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产品中微 生物指标超标问题*严重,多达9批次。
本次抽检9类食品412批次样品,其中,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3批次;方便食品不合格5批次;蜂产品不合格3批次;糕点不合格2批次;用农产品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不合格2批次。
9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超标
不合格产品中,9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超标,其中,4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蜂产品、1批次糕点菌落总数不合格,以及1批次方便食品、2批次蜂产品霉菌不合格。
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分别为:贵池区新宜购超市经销的安徽省肖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肖士蘸酱锅巴(生产日期/批号:2018/2/6;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分公司经销的安徽三兄弟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酸辣味方便粉丝(生产日期/批号:2018/2/1、正文粉丝(香辣牛肉味(生产日期/批号:2018/3/4;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销的安徽三兄弟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坛酸菜方便粉丝(生产日期/批号:2018/4/2;芜湖县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淘辛店经销的马鞍山市五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丝绒蛋糕(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18/5/29;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北店经销的合肥众业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生产日期/批号:2016/12/25。
霉菌超标的食品分别为:安徽康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安徽过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益元黑谷粉(其他方便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1/6;池州市站前区秀云超市经销的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深山洋槐蜂蜜(生产日期/批号:2017/9/2;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经销的安徽省绩溪五蜂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粉(生产日期/批号:2017/10/19。
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霉菌超标主要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3批次淀粉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还有3批次淀粉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分别为:合肥联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经销的马鞍山易莲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粉(生产日期/批号:2018/1/16;田家庵区欧发超市经销的合肥市金乡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淀粉(分装(生产日期/批号:2018/3/2;含山县环峰含帮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经销的合肥徽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粉(玉米淀粉。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淀粉类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03g/kg。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内后*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2批次红烧酱油氨基酸态氮不达标
另外,还有2批次红烧酱油检出氨基酸态氮不达标。分别为: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通成紫都店经销的蚌埠市公泰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烧酱油(生产日期/批号:2018/4/1;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心二分店经销的蚌埠市公泰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烧酱油(生产日期/批号:2018/1/2。
氨基酸态氮是酱油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氨基酸态氮含量越高,酱油的质量越好,鲜味越浓。氨基酸态氮不合格,主要影响的是产品的风味。
氨基酸态氮含量不达标,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达到要求发酵的时间;也有可能是产品配方缺陷的问题;还有可能存在个别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而故意掺假的情况。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芜湖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胡耀忠供应的江鲫鱼检出禁用物质孔雀石绿;1批次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芜湖县悦达广场分公司经销的安徽泰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香丝牛奶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18/3/2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
孔雀石绿别名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是一种三苯甲烷结构的染料,因其外观颜色呈孔雀绿而得名。自被证实具有抗菌杀虫等药效以来,许多国家曾广泛将其用作驱虫剂、杀菌剂和防腐剂,以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寄生虫、原生动物和鱼卵中的霉菌等。孔雀石绿可在鱼体内长时间残留,通过食物链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等危害。我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高残留限量》和我国《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通知》均明确规定所有食品动物禁止使用孔雀石绿。
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安徽省食药监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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