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看电影是广受欢迎的消遣方式。6月23日,浙江嵊州某影院门口发生了不太愉快的一幕。消费者在影院进场口被拦下,原因竟是手里拿着某品牌奶茶。部分消费者拨打了投诉电话。截至6月25日,嵊州市消保委共受理了消费者张女士等5人的投诉,经调解,双方*终达成和解协议。
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据了解,影院方确实拒绝携带某品牌奶茶的顾客入场观影,理由是该品牌奶茶在封闭的观影区散发的气味曾导致两位儿童过敏,导致家长向影院方投诉。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影院方如果怀疑奶茶存在安全问题,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和反映。影院单方禁止携带奶茶的消费者入场,有失公平合理性。同时,如果规定禁止携带外来食品,影院方还应有告知、张贴标识的义务。
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影院在没有证据表明该品牌奶茶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取消禁止携带的强制性规定,允许消费者携带饮品入场观影;影院在其网购平台及影院内醒目位置发布观影建议“某类茶品在封闭的观影区气味散发可能会导致儿童过敏,请消费者尽量不要携带该类茶品入场观影”;为携带此类茶品的顾客提供冷藏寄存柜并赠送健康饮品;赠送投诉消费者每人一张免费观影券。
消保委观点:
涉嫌霸王条款
**,消费者花钱买了电影票,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在法律上应是无效的。
其次,影院方在掌握两位儿童过敏的情况后,应该**时间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在确定过敏源为奶茶气味的情况下,才能据此作出相应的消费提醒。
*后,针对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电影票的情况,影院方面没有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影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影院方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其具体做法不够合理、合法,存在霸王条款之嫌。
观影厅属于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特殊气味对个别敏感性体质人群会引发或加重生理不适现象。嵊州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合消费时应顾及他人感受,尽量不携带有刺激异味的物品,观影时不妨选择携带果汁、矿泉水,既不会影响他人,也更绿色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