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以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净化 食品生产、销售环境,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6月8日下午,由该院对被告人汪荣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何昌波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庭审,参加诉讼活动。
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社会效果,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舌尖安全的法律意识,该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餐饮业代表等人旁听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汪荣洲在明知向火锅底料中加入罂粟壳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店内熬制火锅底料时,将前几日购买的罂粟壳捏碎后连壳带籽放入锅里熬制。10月24日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汪荣洲共销售火锅底料约30斤供100余名顾客食用。11月15日晚,被告人汪荣洲再次将两个罂粟壳捏碎后熬制火锅底料。次日,丹江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店内将两桶共计47.8千克火锅底料扣押。
为查明被告人汪荣洲生产、销售的火锅底料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丹江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被告人汪荣洲两次生产、销售的火锅底料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罂粟碱、那可丁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18]3号标准要求,该批商品不合格。
经审查,该院认为被告人汪荣洲为谋取经济利益,在生产火锅底料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禁止性规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并将所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向不特定顾客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汪荣洲的生产、销售行为严重侵犯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院认为被告人汪荣洲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人汪荣洲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相关有毒、有害食品。经法院审理,该案择期宣判。
检察长带头办案,是司法责任改革的重要举措,既发挥了领导干部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动了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又标志着入额领导办案成为新常态,为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起到了积*的指导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