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实际上辣条标准在原国家卫计委发布的2016年第二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中就已明确提出,直到现在才正式公开发布标准征求意见。
调味面制品(辣条因其价格便宜,味道鲜美等深受大众喜爱,发展非常迅速。但是,近年来各地辣条生产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超标的现象层出不穷。从食品伙伴网的食品抽检信息查询分析系统中查阅得知,近来,辣条抽检不合格主要是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霉菌指数超标、质量指标中酸价、过氧化氢值等超标、超范围使用安赛蜜等以及超量使用山梨酸钾及其盐等食品添加剂问题。各地对辣条的抽检依据的标准不统一,主要参考各地的地方标准,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进行参考,抽检整体比较混乱。
一、国家对辣条的监管
随着国家对辣条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大,辣条行业开始走向正轨。
2017年10月20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附件5中规定: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俗称甜蜜素可以作为甜味剂用于方便米面食品(仅限调味面制品,其*大使用量为1.6g/kg。现在看来,国家有了统一标准后,过去由于河南等地对辣条的地方标准中甜蜜素不得检出的规定,导致的辣条抽检不合格现象,就不复存在了。
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食药总局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调味面制品的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总局决定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已经制定地方标准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协调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完善或修订;没有地方标准的,尽快推动制定地方标准。未按照调味面制品实施许可的企业,原则给予1—2年过渡期,在许可期满后予以调整。对新申请许可的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施许可;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
二、各地对辣条的监管现状
1、地方标准
经查询,辣条目前没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仅有少部分省市发布了地方标准,如重庆、河南等。
①重庆
2017年3月27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DBS50/ 028-2017,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标准中没有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GB2760的哪个具体食品类别进行,只是笼统的规定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要求。
②河南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调味面制食品》(DB41/T 515-2007规定了调味面制食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分、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与储存。其中明确食品添加剂的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不符,目前该标准没有被标准相关部门明确废止,也未见修订发布新版。
2、生产许可
关于辣条生产许可,食品伙伴网只搜索到福建、辽宁等省食药监管部分发布的文件。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2017年5月27日起,生产企业应取得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方可生产调味面制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截至本文发稿之时仍未见公开。
三、友情提示
辣条生产企业应密切关注调味面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新动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味面制品》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各地抽检依据各自地方标准而导致的抽检指标、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不统一的现象将有可能会得到有效改善。
对于目前各地并不统一的各项抽检指标,在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意见稿中都明确做出了统一规定:理化指标中水分、脂肪、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有明确检验方法和限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带馅(料面米制品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小麦粉的规定;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带馅(料面米制品的规定,另外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数都有明确规定。建议企业积*参与提出自己的意见,规范整个辣条行业的生产。
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味面制品》正式标准的发布,食品伙伴网将进行持续关注。
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事业部为食品行业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