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罪获刑。
随后,因罗某二人未对上述有毒减肥产品进行回收,持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四分院于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
今天上午,市四中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案件
网售减肥产品
含有有害物质获刑
2016年8月4日,豆女士在一家名为vipjim2008-瘦身馆的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一盒苦瓜消脂素。收到减肥药后,开始每天吃一粒。没想到吃了两天就开始肚子疼,伴有拉肚子、口干、食欲不佳、厌食等不良反应。
经常拉肚子甚至影响了豆女士的工作。
vipjim2008-瘦身馆是罗某夫妇开的某电商平台店铺。2015 年 4 月起,夫妻俩就通过该店铺对外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
丰台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于2016年9月1日将罗某、 卢某二人抓获,起获苦瓜清脂减肥胶囊等保健品及作案工具。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涉案保健品中部分含有酚酞或双氯芬酸钠。
丰台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某、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7年6月30日,丰台法院认定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认定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人未上诉。
未及时回收 检方提公益诉讼
依据丰台区医学会专家论证意见,上述保健品中所添加的酚酞长期或过量食用,可能会引起电解质紊乱、血糖升高、肠功能的依赖性,导致特殊人群病情加重。双氯芬酸钠长期食用可导致部分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胃肠道溃疡、头痛、心律失常等。
丰台检察院发现,罗某、卢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移送市检四分院。市检四分院建议市消协对罗某、卢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市消协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市检四分院认为,罗某、卢某通过网店向众多消费者销售掺有酚酞、双氯芬酸钠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警方起获的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因被依法没收销毁,已消除流入社会的危险。但罗某、卢某所售出的有毒有害食品未被及时收回、控制,二人销售的有毒减肥药遍及全国多地,涉及人数众多,可能被直接服用,也可能被转赠或转售,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2017 年12月 25日,市检四分院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罗某、卢某停止销售涉案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等有毒有害食品,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在媒体上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等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
现场
被告当庭道歉
“我请求社会原谅”
9时30分,市四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该起公益诉讼。目前,罗某正在监狱服刑,罗某的妻子卢某出庭应诉。
在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卢某对事实表示认可,但称不知道产品会对买家造成伤害,对法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和社会道歉,“对不起,我请求社会原谅。”说着,卢某起身向法官鞠了一躬。
对于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求,卢某表示愿意赔礼道歉,也愿意配合进行销毁。
这是继本月8日提起本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市检四分院又提起的一起食药安全领域的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
延伸
检方对哪些侵权行为
提公益诉讼?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相关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支持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