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检出食品菌落总数超标 食品生产企业该如何定性处罚

百检网 2021-11-15
  【案情】
 
  2017年8月,在国家 食品安全抽检中,山东海阳某超市销售的标称德州市某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火腿肠 菌落总数超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后,A市超市没有异议,B市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异议。依据GB 4789.1-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8.1规定, 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或同批样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分歧】
 
  在召开对B市食品生产企业调查处理案审会议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此案应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处罚。违反条款为2015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处罚条款为《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排查食品不合格产生的原因,确认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国家食药监总局2014年12月5日发布的《2014年第二阶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附加说明指出: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此外,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具体到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应重点调查不合格火腿肠产生的根源,督促企业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结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 流通环节抽检发现食品菌落总数超标问题,对待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定性处罚应严格排查,区别对待:
 
  一、问题产生在生产环节;通过对不合格火腿肠同批次库存产品多次 抽样检验,均出现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那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可能是生产环节,原辅料、人员、设备、环境受到污染使得同一生产线上多种或者多个产品均出现菌落总数超标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按照**种观点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整改,对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所有批次产品均要进行检验,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将产生问题的原因排查清楚,清洗消毒工作整改到位之后再行生产。
 
  二、问题产生在生产者储存运输环节;对涉案的同批次其他产品进行多次抽样检验,均未检出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问题的原因有可能出现在产品装卸搬运过程中,产品包装因碰撞、摩擦产生破损以致产品被污染。对于此种情况,违反条款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问题出现在销售者储存摆放环节。如果在流通环节检出多种食品存在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问题*有可能是销售方未按照规定要求存储、摆放食品,比如有些食品需要2℃—6℃低温冷藏,个别超市往往不具备低温冷藏的设施,在常温下摆放,尤其是夏季高温期,很容易造成产品在保质期内已变质。再比如,有的食品标签标注储存条件为避光,销售者却将食品置于阳光直射条件下等。针对此种情况,应对销售者依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处罚,同时指导其配备相关设施,按照规定要求储存食品,保证食品质量。
 
  综上所述,只有找准不合格食品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 安全问题,体现抽样检验工作应有的价值,真正做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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