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2017年度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件 其中一医院集团被罚13.5万

百检网 2021-11-15
      9日,记者从巴中市 食药监局获悉,2017年,巴中全市 食品药品 监管系统重拳出击,打假治劣,共查办了食品药品案件847件,涉案金额97.88万元,没收物品货值金额12.63万元,处罚没款370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6件,确保了全市公众 饮食用药安全。同时,对外发布巴中市2017年度十大食药典型案件。
 
  巴中2017年度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件:
 
   1、何某销售假药被判刑。
 
  2017年1月,执法人员查获何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和电话等方式购买药品、预包装食品,在多地设置仓库,销住巴中市、广元市等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共200余家,涉案产品205批次(品规,共计8642盒(瓶,其中:5个品规的药品为假药。2017年11月,南江县人民法院以何某销售假药罪,对涉案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销售假药所得6000元。
 
   2、庞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刑。
 
  经执法人员调查,庞某以流动摊贩方式,在南江县的部分乡镇街道销售机制米面皮,部分群众食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经检测:米面皮及患者呕吐物均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蜡样芽胞杆菌。2017年9月,南江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涉案人庞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3、卢某无证销售假冒白酒被判刑。
 
  2017年1月,执法人员在卢某租用的仓库内发现:“52度国窖1573酒(2010版”、“52度泸州老窖特曲(***2014版”等9个品种的白酒156件零42瓶,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产品,同时查明当事人卢某未办理任何证照从2008年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的各类假冒白酒货值金额共计342130.00元,已售营业额为48030.00元。2017年12月,通江县人民法院以无证销售假冒白酒罪,对涉案人卢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4、陈某等14人销售、使用假药“人血白蛋白”被判刑。
 
  2017年,执法人员在某村卫生室现场查获成都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405011A的人血白蛋白7瓶,经标识生产企业所在地食药监管局协查认定为假药。经查明该批人血白蛋白从生产窝点延伸至销售终端覆盖了仪陇、营山、巴州、平昌等县(区,总计150余瓶,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2017年3月,销售、使用假药“人血白蛋白”的陈某等14人被判刑(其中:主犯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5、某中心卫生院从非法渠道采购特殊管理药品“罂粟壳”案。
 
  2017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在某中心卫生院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罂粟壳”现场无法提供采购票据。经调查:该院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罂粟壳”11249g,截止案发时已配方使用10649g,涉案金额11249.00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没收涉案药品,并从重处以56091.3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龙某经营病死猪肉案。
 
  2017年,执法人员在龙某经营门市内的冰箱中发现陈列有猪肉650g、耳朵2只800g、心舌肚1350g、大小肠1900g,其中耳朵有明显乌红色血色,并在当事人父亲家冰柜中查获有已产生异味的猪肉44.5kg。经当地畜牧兽医站出具的《证明》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猪肉未经过检疫,经检查,属病猪肉。2017年8月21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7、张某超范围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17年8月某烤鱼店两名就餐人员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执法人员随即对可疑食物进行取样,经检验:素面亚硝酸盐含量为4.7×103,属阴性。经查证:张某超范围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张某作出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780g及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唐某无证经营保健食品案。
 
  2017年4月,执法人员对唐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维莱?维莱钙片”340瓶及同批次该产品空瓶125瓶。经查明,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证照的情况下,无证经营“维莱?维莱钙片”,至案发时共销售135瓶,违法所得2928.00元,货值金额517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唐某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928.00元,并处罚款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9、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17年5月,执法人员在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发现第二类医疗器械:多功能手术台(XS-2263台、妇科综合电动产床(XS-2273台,均未标注许可证编号、注册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经查证:该公司在供货方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仍于2016年9月开始将前述产品陆续投入使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3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向某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7年3月,执法人员在向某经营的某眼镜店检查发现84瓶9个品规批次的隐形眼镜护理液和10个品规批次的亲水接触镜。经查明,向某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开业经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等三类医疗器械,至案发时,采购货值金额1039.00元,销售收入123.00元,违法所得77.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向某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77.00元,并处罚款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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