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虚假诉讼的千元处罚案件刚刚结束,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
食品安全 监督条例》随即获得通过,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市场机制的角度出发,对“职业打假人” 投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是首例限制 食品职业投诉的地方性条例。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1月12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是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的。
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主任毛伟旗日前撰文介绍,该《条例》重点围绕“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四个部分进行制度设计,有多处立法亮点。
毛伟旗指出,《条例》区分了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消费者和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购买者,并提出消费者对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毛伟旗表示,更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了在受理投诉举报时,监管部门如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 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另外,《条例》还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企业标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并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对**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毛伟旗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介绍,此前,其他地区并未出台类似条例。这意味着,该《条例》的出台打响了限制“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虚假投诉食品安全问题的“**枪”。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在2016年底,深圳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相关行为作出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对此表示,该条规定是就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行为,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市场机制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