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口的东西关乎生命健康,学会维权,共同保护舌尖上的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
消费者起诉某商场出售不安全 食品的维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消费者要求商场返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十倍的损失,*终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
消费者董先生从青岛某商场购买的 鱿鱼丝包装袋上标明该产品使用了 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而按照《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这两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鱿鱼丝,董先生遂以购买的鱿鱼丝含有不应有的食品添加剂为由将某商场起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被告商场未应诉和答辩而进行了缺席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鱿鱼丝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因而是不安全食品,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赔偿货款十倍的经济损失。
青岛某商场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列出了三条理由:一、涉案鱿鱼丝包装袋由于印制企业的失误而错误标注了食品添加剂,包装袋内的实物并不含有这两种添加剂;二、该鱿鱼丝无毒无害对人体不会造成急性或亚急性或者慢性损害,因而是安全产品;三、原告起诉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正当消费者。双方围绕这三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青岛中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们围绕这小小的鱿鱼丝和看不见摸不着的添加剂展开了研究,还请来了食品安全专家一起讨论,*终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鱿鱼丝的包装袋明确印着该食品含有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商场称此系印刷错误,不能令人信服。法院认定食物中含有这两种添加剂。国家相关标准明确规定了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的适用范围,鱿鱼丝不在该范围之内,因而涉案食品是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
二、商场称涉案食品不会造成急性或亚急性或者慢性损害,可是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不具有慢性危害。现实生活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导致的危害很多都是使用相当长时间后才表现出来,所以法院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就无从保障食品安全。
三、关于商场称董先生的维权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正当消费者的问题,法院认为,董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数倍赔偿的规定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和对生产销售商家的惩罚。商场和生产厂家若要杜绝这样专门“找茬”的消费者营利,*好的办法就是不生产、不销售不安全食品。经审理,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鱿鱼丝案尘埃落定,案件不大,却包含着与每一个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消费维权知识——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以索赔,这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销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