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奉)罚处字[2017]第2820175418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阜政贸易商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或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阜政贸易商行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093630641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廖华平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7年7月3日从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06/13、规格为20g /包的伯爵王咖啡槟榔10包,进货价为7.8元/包,至2017年7月24日共售出上述槟榔3包,销售价为10元/包,库存7包。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均印有“配料:……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526……】”。另查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但在经营过程中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并建立了进货验收台账,且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能提供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已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