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如何对失信者进行惩戒?1月7日,记者从泸州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今年起,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不仅要受到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的惩戒,还可能受到发改、人民银行、宣传、法院等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惩戒对象为泸州市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包括这些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受到从重处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受到从重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受到从重行政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被撤销;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产品仍继续销售,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等。
据悉,根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惩戒: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改、人民银行、宣传、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开展惩戒: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等。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公布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公布主要失信事实、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等。泸州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与“信用泸州”相关的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鼓励行业组织发表公开谴责声明;发出暂停交易、拒绝交易等警示;按照行规作出暂停或者开除会员资格的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