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海淘”来的“ 洋奶粉”没有中文 标签,“奶爸”刘先生将某 电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十”。判决生效后,对方却迟迟不履行。11月22日,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刘先生拿到了全部4000余元赔偿款。
【案件】“海淘”来的“洋奶粉”一个中国字没有
2016年8月,刘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某“海外购”店铺购买了3罐国外某品牌3段800g奶粉。在支付了300余元后,刘先生在一周后收到了奶粉。
“打开快递包裹,看到上面一堆外文,我立马蒙圈了。”刘先生说,“每次给孩子冲多少、奶粉里有啥营养成分、有什么使用禁忌,一样也看不懂。而且物流动态显示,奶粉是从宁波发的货,不是从海外发过来的,跟之前买的不太一样。”于是,他开始找到店铺的经营者某电商公司,要求赔偿。
“我们所经营的海外购商品不同于国内普通商品,是通过国际物流方式原装进口的商品,且在中国的保税区直接发货,所有货物由保税区的中国海关进行监管发货,我们的商品都是符合国际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所以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电商公司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赔钱。
几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将该电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某电商公司在网站店铺或平台上发布提前购得的国外某品牌奶粉现货,并明确该商品的价格、产品信息等,原告刘先生只需选择合适的型号、数量,即可点击购买完成交易,被告从宁波非某国直邮产品,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刘先生所购买奶粉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入境销售。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综上,对刘先生要求某电商公司退货并退还其购物款,同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执行】“剁手节”帮了执行法官的大忙
本案民事判决生效后,某电商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刘先生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某电商公司的负责人一直对执行干警避而不见,还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执行干警经查询,也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将该公司录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执行法官一直未放弃对该案执行线索的查找。就在“双十一”过后,该公司的负责人主动联系法官,要求偿还全部执行款:“法官,你们赶紧把我们从‘黑名单’里撤下吧,厂家都不给我们供货了……”原来,该公司经营的网店在“剁手节”战果颇丰,却由于进了“黑名单”,被几家供货商停止了合作。
“在××销量前三的网店,却因为几千块钱成了‘老赖’,让客户和网站知道了会怎么想?不能因小失大啊……”电话中,执行法官对某电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一番说服教育。
*终,11月22日,某电商公司派人来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收回了3罐奶粉并将全部4000余元执行款交到了刘先生手中,至此,这起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第四条 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小零售包装中。
第五条 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