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血旺的“卖相”好看,四川达州女子吴某某,在血旺的加工过程中掺入
甲醛。11月21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件的*终裁判结果: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一起公布的还有另外一起案件:3名 男子销售 病死猪肉未遂也被判刑。
用 甲醛漂洗血旺 达州女子获刑1年2个月
达州女子吴某某,从2015年起在邓某某所在的牛血旺加工坊生产牛血旺,2016年3月起吴某某自己负责生产、销售牛血旺。在加工牛血旺过程中,吴某某将牛血旺倒入含有甲醛的水中进行漂洗,并将漂洗过的牛血旺销售至达川区农贸市场、通川区农贸市场、巴中市平昌县。2016年8月30日,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加工坊现场检查,当场查获牛血旺2100斤,并送往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测。经检测,查获的牛血旺检测出甲醛成分,含量为22mg/kg。法院审理认为,甲醛为较高毒性的物质,具有强烈的致癌和促癌作用,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添加剂。被告人吴某某在生产、加工牛血旺的过程中掺入甲醛,生产时间长、销售范围广,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销售死猪肉未遂 达州渠县3名男子获刑
2015年11月3日,从事猪肉销售的渠县男子段某某,以300元价格在该县中滩乡经营养猪场的包某某处,购买了3头病死猪,由唐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拉回渠县销售。同年11月5日,段某某又乘坐唐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往包某某养猪场,以900元价格从包某某处购买了两头病死猪,后二人将病死猪运至位于渠县渠江镇渠光路96号地下仓库,准备进行处理以销售时,被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被查获猪肉为病死猪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段某某明知是病死猪而予以销售,被告人唐某乙明知他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唐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获赃款予以没收;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