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款进口食品违规添加生物素 苏宁被判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认为购买的北美*嘉碧族营养 胶囊违规使用了 生物素,阳先生将苏宁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苏宁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11月10日,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 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苏宁公司有过错,判决苏宁十倍赔偿。
 
  消费者阳先生诉称,自己在苏宁购买了北美*嘉碧族营养胶囊一瓶,共花费126元。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标识使用了生物素,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生物素的允许适用范围不包括涉案食品类型。苏宁的销售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将苏宁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在庭审时,苏宁公司辩称,其所销售的北美*嘉碧族营养胶囊具有合法正规的来源,苏宁公司在销售前已经检查了其采购商和进口商的资质证明和进口报关单等审批文件,为此,苏宁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的过错,且本产品并未给阳先生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其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查,GB14880-2012 2.1条规定,营养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表A.1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规定,生物素允许使用的食物品种为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使用量为38ug/kg-76ug/kg。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阳先生和苏宁公司均认可涉案北美*嘉碧族营养胶囊系普通食品,且根据外包装标注的内容,涉案产品应按照普通食品的类别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涉案产品为“营养胶囊”,并不在GB14880-2012规定允许使用生物素的食品类别范围之内,故涉案产品配料中包含生物素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百四十八条等规定,判决苏宁公司对阳先生购买的胶囊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法官提示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者作为食品经营者,不仅应当尽到审查其采购商和进口商的企业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及进口和入境检验检疫等信息的基本义务,还应对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尤其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尽必要的审查义务。本案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得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高度重视,共同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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