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8日讯,“重磅引爆”、“限时促销”、“史上*低”……双11狂欢节临近,国内甚至海外的众多线上网店和线下商城都疯狂促销,但不少 消费者疯狂“剁手”后发现产品与促销宣传的严重不符。本报记者特此采访 北京海淀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宋硕法官,提示大家该如何避开购物陷阱和有效维权。
问题1 宣传噱头
一级能效?按新标准实为二级!
“699震撼开团!重磅引爆!¥799已降300元……”这是消费者古先生在一家购物网站上看到的碗筷消毒柜宣传语,他一心动便购买了两台。但后经他举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这属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价格欺诈。于是,古先生以“价格虚假宣传涉嫌欺诈”为由起诉购物网站,要求退回货款1598元并给予三倍赔偿4794元,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还有一些消费者则被“一级能效”、“绿色”、“省电”之类的热门字眼所诱惑。真的是“一级能效”吗?雷先生近日就打起“能效纠纷”官司。“我浏览天猫商城时,发现一家数码专营店售卖的黑白激光打印一体机性价比较高,而且产品宣传页面上能效标识为‘一级能效’。我又通过天猫客户端旺旺界面,向商家在线客服询问这一型号产品的能效等级,客服明确答复为‘一级能效’。”雷先生说,之后他便以1999元单价购买了两台,共付了3998元。“可收货,我却发现该两台机器的能效标识都显示为‘二级’。”雷先生认为商家构成欺诈,消费者应享受新消法规定的公平交易权,遂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雷先生所购产品,备案有一级和二级标识。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输入产品的备案号,能效等级显示有一级和二级。目前,该产品在市场上也同时存在两个等级并存的现象。”在法庭上,商家辩称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为何同一型号产品会有两个能效标识?法院发现该商家在网页宣传的界面采用的是2008年的能效标准,依照该标准,该产品为一级能效。但之后国家针对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出台了2014年版标准,依照新标准,该产品的能效等级是二级。
法官评析
宋硕法官认为,该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新的能效标准已实行,且生产厂家已将产品标识变更为“二级能效”。商家对于能效标识标准“应当明知”,却在网页宣传及客服咨询中仍称该产品为“一级能效”,也未告知消费者采用的是2008年版本的能效标准,已构成欺诈。购买人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产品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
问题2 赔偿争议
过期食品买了没吃 能否十倍赔偿?
为了在黄金促销季多售出,一些商家不惜在产品“保质期”上下功夫,有的食品实际已经过期。近日时先生就打起“私延保质期”官司,他称今年七夕节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平台购买了孟子居圆铃枣,保质期360天。“而经查询国家相关部门执行标准GB/T26150,规定低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9个月,高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6个月。”时先生认为,生产厂家不顾食品安全,私自将保质期延长到一年,高出产品执行标准3个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退款15444元并10倍赔偿154440元,由阿里巴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案将于明天(10月10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另一消费者赵女士花了9.9元,在北京市五棵松一超市买了一瓶清至口香糖回家,却发现保质期15个月,两天前就到期了!赵女士以超市售卖过期口香糖为由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但超市认为赵女士无法证明过期口香糖与她提供的购物小票有关,她购买后离开,未及时提出异议。超市还特别强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即挑选保质期内的商品。即使超市销售了过期食品,也属于管理疏忽,并非主观故意,而且口香糖未给赵女士造成任何损失,索赔1000元无法律依据。”
就此法院认为,赵女士在超市购买商品,超市向她出具购物小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应对售卖的产品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赵女士提交的现有产品实物、相应购物小票足以证明她在超市购买涉案口香糖的事实。根据产品显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该口香糖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所以法院判决超市退货并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