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农产品新规 将农药残留等定为检验项目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日前出台了《黑龙江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对本市场销售食用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办法》的发布,为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撑起一把“保护伞”。
 
  据黑龙江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了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准入标准”是防患于未然的关键点,《办法》加强了批发市场准入管理,规定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之一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逐批留样,按照相关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销售。对1个月内存在3次以上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销售者,暂停其1个月进场销售资格,连续1个月内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停止其进场销售3个月。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办法》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状况,将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转基因等确定为检验项目,每月对所有入场销售者全部食用农产品品种至少检验检测1次。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约定作出销毁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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