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陕西省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新举措,又有哪些亮点?对此,省工商局和省消协做出详细解读。
餐饮店应免费提供餐具
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价款、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并列举了六个方面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机动车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时,不得搭售汽车附件,以及强制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服务。
不宜退货的商品应告知消费者
新《条例》重点对网购、快递、预付卡等新型消费进行了规范。规定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基础上,对部分不宜退货的商品,明确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规定经营者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要按照约定赔偿。
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予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予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这一规定强化了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的义务,更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条例》将公用事业服务消费纳入保护范畴,对公用事业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应当公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未达到公示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保健品宣传应以说明书为准
新《条例》明确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其对产品功效的介绍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新《条例》规定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者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不得进行培训,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内容,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对这些情形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